(2017)桂09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张国标、罗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国标,罗安,玉林市新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民监2号原审原告张国标,男,195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审原告罗安,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审被告玉林市新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民主北路228号。法定代理人李某,总经理。原审原告张国标、罗安与原审被告玉林市新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福民一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一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业忠审判员 钟 荣审判员 梁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金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