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特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尚立欧、郑湖荣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尚立欧,郑湖荣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特387号申请人:尚立欧,男,199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申请人:郑湖荣,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尚立欧与申请人郑湖荣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尚立欧与申请人郑湖荣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于2017年7月19日经缙云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陈子富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尚立欧饲养的宠物狗因受到郑湖荣饲养的宠物狗损害造成经济损失3550元,郑湖荣于2017年7月20日前赔偿原告尚立欧经济损失3550元。双方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有效后,若逾期,可按所欠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尚立欧与申请人郑湖荣于2017年7月19日经缙云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李森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麻志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