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彭晚英与李高意、尹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晚英,李高意,尹少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193号之一原告彭晚英,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李高意(曾用名李芝寿),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尹少红,女,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晚英与被告李高意、尹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晚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晚英撤回对被告李高意、尹少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彭晚英负担。审 判 员 黄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