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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1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彭晚英与李高意、尹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晚英,李高意,尹少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193号之一原告彭晚英,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李高意(曾用名李芝寿),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尹少红,女,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晚英与被告李高意、尹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晚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晚英撤回对被告李高意、尹少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彭晚英负担。审 判 员  黄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