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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4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琼与黄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琼,黄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710号原告:吴琼,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黄庚,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琼与被告黄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琼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琼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琼承担。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