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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民初1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付毅良与李郁胜、湖南智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1174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对原告付毅良诉被告李郁胜、湖南智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204民初117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0204民初1174号民事裁定书中“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1298元,预收649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康铁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