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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邝东新、钟山县中泰矿粉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东新,钟山县中泰矿粉厂,邝益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688号申请执行人:邝东新,男,194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钟山县中泰矿粉厂,住所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新联村大岭脚。被执行人:邝益兴,男,1955年2月2日出生,瑶族,住桂林市平乐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邝东新与被执行人钟山县中泰矿粉厂、邝益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贺八民一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即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102执68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容 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