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601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何立洪、王建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何立洪,王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向阳路口,组织机构代码68110447-X。法定代表人张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志强,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立洪,女,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王建新,男,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何立洪、王建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苏中商终字第00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审案件受理费487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741元,其中22525元由何立洪、王建新共同负担。因何立洪、王建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2525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车辆、证券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中商终字第00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