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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刑更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汪燕三强奸罪审判监督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燕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监2号罪犯汪燕三,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以罪犯汪燕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17)渝03刑更1097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汪燕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二十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本院对罪犯汪燕三的减刑裁定不当,于2017年7月11日以渝检三分院涪狱室纠减【2017】5号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向本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原裁定查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渝四中法刑终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认定汪燕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0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4个。本院原裁定认为,罪犯汪燕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对罪犯汪燕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二十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1月1日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汪燕三系判处十年以上强奸罪犯,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原裁定对其裁定减刑不当。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裁定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罪犯汪燕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起始时间的规定,依法可以减刑。鉴于其系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渝03刑更1097号刑事裁定;二、对罪犯汪燕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1月2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雪梅审 判 员  张 斌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思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