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申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鸿江、郑翠宝与上海普陀大楼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鸿江,郑翠宝,上海普陀大楼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6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鸿江,男,192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翠宝,女,192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列两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耀祺,男,194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普陀大楼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秦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周鸿江、郑翠宝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普陀大楼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陀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7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鸿江、郑翠宝申请再审称,系争上海市曹杨四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1807室房屋)漏水,并非其所有的上海市曹杨四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1907室房屋)铺设的暗管漏水所致。普陀物业公司强行关闭水阀要求其对1907室房屋暗管改装成明管,负有过错责任。普陀物业公司应恢复其1907室房屋的暗管用水使用,并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请,明显判决不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062号生效民事判决的事实认定,1807室房屋的漏水源自1907室房屋,双方当事人均确认1907室房屋改装明管是针对1807室房屋漏水所采取的措施。现郑翠宝、周鸿江无确凿证据证明1807室房屋漏水不是1907室房屋暗管漏水所致,且亦无充分证据证明普陀物业公司违背其意愿强迫改装明管。鉴于此,原审法院对郑翠宝、周鸿江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妥,本院应予认可。综上,周鸿江、郑翠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鸿江、郑翠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惠开磊代理审判员 马 弘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