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照云与杨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照云,杨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张照云,男,1966年7月1日生,汉族,住X县X镇X东街劳动就业局单元楼*单元*楼*户,教师。被执行人:杨贵生,男,195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X县X镇X区X组,干部。申请执行人张照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晋0830民初5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贵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照云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贵生无能力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在执行网络中亦未查出银行存款(除工资已被冻结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峰执行员 赵创荣执行员 姚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园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