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72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72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代表人:程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北京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维巍,北京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人:韩进海运有限公司(HanjinShipping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永登浦区国际金融路2街韩进海运大厦25楼。法法定代表人:石泰寿,该公司理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韩进海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进海运有限公司系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韩进海运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2月17日被韩国相关法院宣告破产。至此,本院(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72执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志亚代理审判员 吴彦军代理审判员 付晓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