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7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7516陈广华与陈小中、王影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华,陈小中,王影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516号原告:陈广华,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被告:陈小中,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王影影,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华与被告陈小中、王影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广华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广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广华负担。审判员 路骊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宗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