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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7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7516陈广华与陈小中、王影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华,陈小中,王影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516号原告:陈广华,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被告:陈小中,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王影影,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华与被告陈小中、王影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广华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广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广华负担。审判员  路骊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宗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