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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席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163号原告:席某,女,汉族,1988年11月20日生,住青县,。被告:贾某,男,汉族,1986年2月23日生,住青县,。原告席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席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席某负担。审判员  胡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