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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坤与张千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坤,张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张坤,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张千,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坤与被执行人张千承揽合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323执5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利平审判员  王泗贵审判员  韩永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琼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