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坤与张千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坤,张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张坤,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张千,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坤与被执行人张千承揽合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323执5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利平审判员 王泗贵审判员 韩永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琼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