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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德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德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66号罪犯郑德明,男,1978年7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本院于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德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11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以(2012)南刑执字第11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以及于2015年5月5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7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德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5次。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执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7000元(电子票号:2659125).监狱建议将罪犯郑德明的刑罚减刑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上述事实,有罪犯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德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0月5日至2019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