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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刑终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润兴、罗美琼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润兴,罗美琼,丘小龙,谢逍,何秋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刑终240号原公诉机关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润兴(绰号:十二),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4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辩护人梁能福,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美琼(绰号:二姐),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2月1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辩护人刘志光,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丘小龙(绰号:“九哥”、“阿九”),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原审被告人谢逍,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4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原审被告人何秋梅,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上述五原审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抓获,于2016年12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检察院批准,2017年1月21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丘小龙、谢逍、朱润兴、罗美琼、何秋梅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粤1323刑初2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朱润兴、罗美琼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及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2月8日8时许,被告人丘小龙、谢逍、朱润兴、罗美琼、何秋梅经商谋骗取他人钱物后驾车来到广东省惠州市,当驾车经过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街道办事处环湖路升利悦湖会小区门口时,由丘小龙、谢逍负责轮流开车接应,罗美琼、何秋梅以问路寻医的方式接近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刘某1,在骗取其信任后,由朱润兴假扮神医的孙子,以刘某3有难、须用现金或者金器化解为由对刘某1进行诈骗,骗得刘某1现金人民币3万元和一个银镯子(经物价部门认定,价值人民币270元)。2016年12月12日8时许,被告人丘小龙、谢逍、朱润兴、罗美琼、何秋梅去到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黄排居委福安大排档附近时,由丘小龙、谢逍负责轮流开车接应,罗美琼和何秋梅对途经此处的被害人赖某1以问路寻医的方式骗取其信任,由朱润兴假扮神医的孙子,以赖家中有难、家人生病须用现金或者金器化解为由对其进行诈骗,骗得赖某1现金人民币28900及黄金戒指1枚(经物价部门认定,价值人民币1173元)、铂金戒指1枚(经物价部门认定,价值人民币1040元)、黄金手链1条(经物价部门认定,价值人民币1128.8元)。次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永盛大排挡门前抓获被告人丘小龙、谢逍、朱润兴、罗美琼、何秋梅。开庭后,被告人谢逍、朱润兴、罗美琼、何秋梅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赖某1经济损失23200元,被害人赖某1表示可以谅解被告人谢逍、朱润兴、罗美琼、何秋梅的行为。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合法启动了本案的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16年12月13日19时,梁化派出所联合惠东县公安局便衣侦查大队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永盛大排档门前将被告人丘小龙、谢逍、朱润兴、罗美琼、何秋梅抓获。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丘小龙、谢逍、朱润兴、罗美琼、何秋梅实施诈骗的地点、现场方位、概貌及周边情况。4、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移交被告人丘小龙、朱润兴、谢逍、罗美琼和何秋梅的讯问录像、抓捕视频、搜查录像、扣押录像光盘共四张。5、扣押清单、照片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朱润兴金色外观金属项链一串,金色外观金属戒指六个,银色外观金属戒指两个,金色外观金属手链三串,银色外观金属项链2串,银色外观金属挂有白色珠子耳环两个,白色外观珠子一个,银色外观金属手链一串,银色外观金属耳环三个,金色外观金属手镯五个,玉佩一个,金色外观金属耳环三个,金色外观金属项链三串,褐色条纹外观钱包一个,白色OPPO手机一部,涉案金额860元,涉案港币500元,涉案外币20元,银色外观手表一个,印有福字字样的金色外观金属戒指一个,别克小轿车一辆及车钥匙一把、车辆行驶证一本,车牌共九副。扣押物品照片经被告人朱润兴指认,确认无误。扣押被告人谢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一张,褐色钱包一个,涉案现金3020元,涉案港币1000元,涉案外币20元,蓝色外观手机一部,银色苹果6手机一部,手链两条,银色外观金属项链一条,玉佩一个,铜色金属块一个,银色外观戒指一个,银色外观手镯一个。扣押物品照片经被告人谢逍指认,确认无误。扣押被告人丘小龙卡罗拉牌小轿车一辆及车钥匙一把、车辆行车证一本,车牌共六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一张,褐色钱包一个,涉案现金3136元,涉案港币1000元,涉案外币20元,VIVO手机一部。扣押物品照片经被告人丘小龙指认,确认无误。扣押罗美琼银色外观戒指两个。扣押物品照片经被告人罗美琼指认,确认无误。扣押何秋梅黑色外观手机一部,褐色钱包一个,涉案现金450.5元,涉案港币520元,涉案外币20元,涉案钱币100元,银色外观手镯一个,手表一个。金色外观金属戒指一个,银色外观金属戒指一个,金色外观金属耳环吊坠两个,银色外观金属项链一串。扣押物品照片经被告人何秋梅指认,确认无误。公安机关发还车主余某2卡罗拉牌小轿车一辆、车钥匙一把、行驶证一本;发还车主黄某别克牌小轿车一辆,车钥匙一把,行驶证一本;发还被害人刘某1银色外观金属手镯一个;发还被害人赖某1银色外观金属戒指一个和金色外观金属手链一条、金色外观金属戒指一个。6、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罗美琼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为犯诈骗罪,于2009年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丘小龙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朱润兴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谢逍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丘小龙、何秋梅、罗美琼、谢逍、朱润兴的个人身份信息情况。8、辨认物品照片,证实被害人刘某1经辨认赃物照片,指认照片中的银色外观金属手镯是其被诈骗的财物;被害人赖某1经辨认赃物照片,指认照片中的银色外观金属戒指和金色外观金属手链、金色外观金属戒指是其被诈骗的财物9、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物价部门认定被害人刘某1被骗银镯子价值270元,被害人赖某1被骗的黄金戒指价值1173元,铂金戒指价值1040元,黄金手链价值1128.8元。10、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移送越南币共80元,OPPO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黑色外观手机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蓝色外观手机一部,车牌照片共13副,钱包照片5个,手表照片2个,项链照片8个,戒指照片16个,耳环照片7个,珠子照片1个,手链照片7个,耳钉照片3个,手镯照片7个,玉佩照片2个,银行卡照片2个,耳环吊坠照片2个,金属块照片1个。11、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1)被害人赖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12日8时左右,其在惠东县平山街道黄排居委福安大排档附近,有一辆黑色小车停到其面前,然后车内有一名中年妇女打开车窗和其说话,自称是从淡水政府过来了,问去华侨城要怎么走,说要找一名老医生,赖某1说不知道,那名中年妇女就告诉其她家人身体状况不好,病的很严重,并称她来找那名老医生多次但都找不到。这时一名少妇经过,中年妇女就下车去询问那名少妇,少妇说知道华侨城怎么去也认识那名老医生,但是要去工作没空,中年妇女就不断央求她,后少妇就说愿意带路,还让赖某1一起去,赖某1推脱不了便一起去了。当时赖某1和少妇坐在后座,中年妇女就坐在副驾驶室,司机是一名中年男子,他们往华侨城开了一段路后,就在路边停了下来,这时少妇打了一个电话,称联系老中医的孙子。过了一会就有一名男子从附近的巷子走了出来,接着他就上车坐在赖某1的左边,少妇称呼该名男子为“啊强”。“啊强”上车后就先和中年妇女说话,他先说出了他们几人的姓氏,然后他就说那名中年妇女的家庭发生了许多事情,说的东西和中年妇女之前说的都对的上,于是赖某1就有些相信他了,然后“啊强”就和赖某1说话,“啊强”称赖某1家三天内会发生大事,称其没有供奉好家里以前的先人,先人会回来报复他们。赖秀华就问“啊强”要怎么办,接着“啊强”就打电话给他爷爷,问要怎么处理,过了一会“啊强”就说要赖某1去请和尚。这时少妇就向赖某1和中年妇女介绍,说她以前也做过相关的法事,问赖某1家里有没祖传的铜钱做完了法事就还给其,赖某1就说没有,少妇就说没有铜钱的话那用现金也行,并且钱越多越好,“啊强”也在旁边附和着,接着少妇就叫赖某1将身上的钱拿出来,家里和银行卡有的话也取出来,接着他们就说载赖某1回家里取钱,这时“啊强”就下车离开了,然后他们就开车了。行驶了一小段路后中年妇女说要去取钱后便下车了,中年妇女下车后她们就继续往赖某1家驶去。到了赖某1家(惠东县平山街道黄排居委光明开发区25栋9号)附近时,司机和少妇称其家阴气太重了,让赖某1自己上去拿东西,并叫其不要和别人说。于是赖某1就回到家中将其房间衣柜抽屉内的金首饰和约2400元人民币,还有两张银行卡都拿了出来,然后司机就先载其找到了POPO附近的建设银行,赖某1去到柜员机处找人帮其按金额,当时分别取了四笔,每笔5000元人民币,共取了20000元人民币。后到黄排K歌旁边的农村信用社取钱,当时赖某1取了4000元人民币后就离开信用社上车了。其将现金和金首饰全都装进了一个黑色的胶袋,少妇就在旁边说“阿强”交代要绑三个结,赖某1绑好后就将钱和金首饰都交给少妇了,这时少妇又打电话联系“啊强”,“啊强”让赖某1回家沐浴更衣,并数380颗米粒以表诚心。接着他们就送赖某1回家,称会在其家附近等其。赖某1回到家中按照“啊强”说的做好后就出去找司机和少妇了,后发现他们已经离开了,在附近都无法找到他们,这时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赖某1被诈骗了现金28900元人民币,其中有400元人民币是一元面额的,其他都是一百元面额的,两枚戒指其中一枚是黄金的,有花的图案,开口的,另一枚是铂金的,中间有圆形突起形状,金手链的形状是扁的,三个金首饰的价值加起来约5000元人民币,被诈骗的财物总价值约33900元人民币。经辨认混杂相片,被害人赖某1指认罗美琼、何秋梅、朱润兴、丘小龙就是诈骗其财物的人。(2)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6年12月8日上午8时度,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环湖路升利悦湖会小区门口,遇到一名中年男子(约30岁左右,具体其他信息不清楚)开着一部小车载着一名中年女子(女,约30岁,具体其他信息不清楚),中年女子拦住其问认不认识做房地产的王某,刘某1说不认识,接着这名中年女子就跟刘某1说,其女儿生病中心医院主任介绍其来找王某,然后旁边就走出一名老年妇女(约52岁,具体其他信息不清楚)说“我认识,我婆婆瘫痪都是被这个人医好的”,接着那名中年妇女就让刘某1载他们去河南岸市场旁边的小区门口。去到小区门口那名老年妇女指着一名中年男子说“那个就是仙公的孙子王某(男,约30岁左右)”,然后老年妇女让刘某1和中年妇女去求下王某,让王某去和他爷爷说下帮她们看下病,后王某同意去说服他爷爷帮忙看病,接着王某就离开了。不久王某就回来问刘某1说“大姐你是不是姓刘的,是不是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还有一对双胞胎孙子,还有一个20多岁的叔子,还没有娶老婆就已经死了的”,刘某1说“是阿”,然后王某接着说“张某小孩的病还没有你家中的事情严重,现在你那个过世的叔子就说他以前过世的时候你们没有拿东西孝敬到他,现在你们生活好了又没有想到他,还有你逢年过节拜神的礼物他也收不到,钱也收不到,被上神恶鬼拦住了,未来几天你家要发生大事了,他现在要缠住你儿子,要捉弄你儿子”,刘某1听后就说“既然这么大件事就求阿公保佑,求你爷爷帮我发这个灾难”,王某就问其“你身上现在有没有什么金银财宝项链手镯之类的东西,还有多少钱越多就越好,现在要拿这些东西去俸我爷爷身边那个大神之后这些东西会还给你的”,刘某1就跟王某说:“我没有什么金器首饰的,只有一个银镯子跟一个玉镯子,还有银行存款30000元人民币,还有现金20000多元人民币”,接着王某就说“越多就越好,没有就没办法,你不要给家里人知道,被家里人知道了就不灵了,被家里人知道了反而事情就更大了,反正你有什么东西就拿什么东西俸我爷爷身边那位大神”说了之后那名老年妇女陈姨就和刘某1说“他们三角钱都不要你的,收了你的钱会吐血会死的,他们家那么有钱不贪你的钱,做这种是修心积德做善事的,三天之后你家里有多少个人就拿多少个苹果跟买点茶叶给他爷爷就行了,他爷爷喜欢喝茶”。然后中年妇女说先去附近的银行取钱便离开,中年男子开车跟老年妇女一起跟着刘某1到其家小区门口,刘某1就回家拿存折跟家里放着的20000多元人民币和银镯子,然后他们载着刘某1从惠州到梁化镇农商银行取钱。取完钱后王某在电话里跟刘某1说“现在你要去买捆米丝、买木耳、买一捆香、买两斤苹果、买两斤米,一捆线、一捆针,买的那两斤米要从梁化一直洒到惠州,把那些恶气洒走,那钱你要给陈姨捧着,你去买”,说完刘某1就去买东西了,买完之后回来就发现人跟车子都不在了,那时候才就发现自己被骗了,其被骗了现金约50000元人民币和一个银手镯,重约50克,价值400元人民币。经辨认混杂相片,被害人刘某1指认何秋梅就是伙同他人诈骗其财物的张某,指认朱润兴就是伙同他人诈骗其财物的王某,指认罗美琼就是伙同他人诈骗其财物的陈姨,指认谢逍就是开车的司机。12、被告人的供述材料(1)被告人丘小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有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伙同“阿梅”、“二姐”、“十二”、“阿萧”一同实施诈骗二起。五人诈骗回来的钱都是平均分配的,其分得6100元人民币。第一次是2016年12月8日凌晨五点、六点他们驾驶两辆小轿车在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居住的地方出发,“阿萧”驾驶一辆银色的别克牌小轿车(车牌是套牌的)与“二姐”同车,丘小龙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卡罗拉小轿车(车牌是套牌的)与“十二”和“阿梅”同车,“阿萧”和“二姐”驾驶车辆在前面开路寻找目标,丘小龙就驾驶小轿车紧跟后面。“阿萧”和“二姐”在惠州市惠城区找到了一个50岁左右的妇女,“二姐”和“啊梅”下车搭讪该妇女问路找人,“十二”也下车和“二姐”、“啊梅”三人一起和事主交谈,“十二”假装是大神的后代,在交谈过程中让该妇女拿出钱来破财消灾,该妇女上当受骗后并信以为真后就上了“啊萧”的车,“二姐”和“阿梅”也与该妇女共一辆车,“十二”就上了丘小龙的车。然后“啊萧”载着该妇女从惠州市惠城区到梁化镇取钱,妇女一个人去了银行取钱,待妇女取钱后又继续上了“啊萧”的车,开车五分钟后,他们来到一个市场,“啊萧”让妇女下车去市场购买祭拜神仙使用的东西。等妇女下车去市场买东西的时间他们就开车离开现场了。钱到手后,他们就在车上把钱分了,分钱时丘小龙就分得5000元,共诈骗了多少钱其并不清楚。第二次是2016年12月12日凌晨五点,像上次一样,他们到达惠东后,“二姐”下车寻找目标,这一次他们就物色到一个50多岁的妇女,按照第一次诈骗的同样方式与该妇女交谈,让该妇女上当受骗。诈骗过程中,妇女上了丘小龙驾驶的小轿车(黑色丰田卡罗拉牌小轿车),“啊梅”、妇女和丘小龙三人坐一辆车,“阿萧”、“十二”和“二姐”在另一辆车上,期间“啊梅”就让妇女去银行取钱出来,之后让妇女回家拿大米,趁着妇女回家拿大米的时间,他们就立刻驾驶车辆离开现场,这一次丘小龙分得11OO元,两次诈骗其共获利6100元人民币。经辨认混杂相片,被告人丘小龙指认谢逍、朱润兴、罗美琼、何秋梅就是和他一起参与实施诈骗的人。(2)被告人谢逍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丘小龙纠集其四人一同实施诈骗,丘小龙会在前一天提前通知他们第二天开工并且是由他负责选择实施诈骗的地点和负责开车载“阿梅”或者“二姐”。“阿梅”和“二姐”负责让受害者上钩,她们的角色不是固定,由她们两人负责与受害者沟通,引诱受害者更加相信他们的骗术,朱润兴在其中扮演会仙术的大仙的家属,在诈骗过程中其就自称是大师的家属,名字叫“阿强”,谢逍就在其中负责开车。2016年12月12日6时,谢逍与“阿梅”、朱润兴、丘小龙、“二姐”五人从东莞市桥头镇居住的地方驾驶小轿车出发,谢逍当时驾驶别克牌小轿车并载着朱润兴,丘小龙则驾驶丰田卡罗拉牌小轿车载着“阿梅”和“二姐”。他们开车驾驶至惠东县县城时,由丘小龙他们物色作案目标,他们将受害者引诱上当受骗并把事主载到偏僻地点,接下来由朱润兴实施下一步诈骗,并把事主诈骗至银行取钱,这一次他们实施诈骗成功得到人民币20000多元和一些金器。第二次,五人从东莞市桥头镇居住的地方驾驶小轿车出发,谢逍驾驶别克牌小轿车与朱润兴同车,丘小龙则驾驶丰田卡罗拉牌小轿车与“阿梅”和“二姐”同车,这一次他们来到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丘小龙他们车上三人物色作案目标,待事主上当后由朱润兴出手实施诈骗。这一次他们共诈骗所得5-6千元人民币和一些金器。第三次,他们也是和往常一样从东莞市桥头镇出发,五人来到惠州市惠城区一个居民区附近。丘小龙、“阿梅”和“二姐”三人物色作案目标,他们骗取作案目标的信任后,朱润兴就假装是大神的后代与事主进行交谈,在交谈的过程中让事主拿出钱来破财消灾。事主被骗至车上,当时有“阿梅”和“二姐”、事主坐在谢逍的车上,事主和“二姐”坐在车后排座位,“阿梅”则坐在副驾驶座位。“阿梅”在中途借故下车了,后谢逍和“二姐”还有事主三人开了一个小时左右的车程到达了一个镇上的银行取钱,他们让事主独自前往银行取钱,谢逍和“二姐”则在车上等待事主取钱回到车上,事主取完钱后就直接把钱交给了“二姐”,这一次实施诈骗成功所得人民币3万多元。经辨认混杂相片,被告人谢逍指认丘小龙、何秋梅、罗美琼、朱润兴就是和他一起参与实施诈骗的人。(3)被告人朱润兴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有伙同谢逍、“二姐”、“阿梅”、“九哥”一同实施诈骗。2016年12月8、9日这样早上6点,他们开着两辆小轿车从东莞市桥头镇上出发,朱润兴与“阿梅”坐谢逍的车,“九哥”就载着“二姐”,他们到了惠州一小区门口的时候,朱润兴换车坐在了“九哥”驾驶的卡罗拉小汽车上,然后由“阿梅”寻找实施诈骗的对象,在小区门口“阿梅”找到了一个五十多岁的女性作为实施诈骗的对象,“阿梅”跟谢逍的那辆车就上去假装是问路的,然后在朱润兴车上的“二姐”就下车装作从事主旁边路过,然后“阿梅”和“二姐”在跟事主交谈,后“二姐”就坐着事主的电动车去找大师。在一个小区门口停下,“二姐”就假装打电话给朱润兴说她带了两个亲戚过来找其求药方、看风水,朱润兴回答说因为家里有喜事,不方便帮别人求药方、看风水,“二姐”就说她的两位亲戚很急,问其能不能跟其爷爷说一下(大师),朱润兴说可以帮忙传话后就挂了电话,谢逍事先把事主的姓还有家里的具体情况在短信里发给朱润兴了,然后朱润兴装作大神的后代与事主交谈。朱润兴就跟事主说她家里三天内会发生血光之灾,想要化解必须要金银首饰或者现金,当时事主说她的钱存在了惠东梁化,只能在梁化取出来,后来谢逍开车载着事主和“二姐”到惠东梁化取钱,朱润兴和“九哥”在惠州小区的一个停车位等着他们回来,在一个半小时后,“二姐”打电话给朱润兴说事主已经把钱取出来了,朱润兴就在电话中叫事主诚心诚意的把取出来的钱交给“二姐”,然后“二姐”在拿到钱之后就骗事主去市场买东西,在事主去买东西之后,谢逍和“二姐”就开车来惠州与其他人汇合了,汇合之后他们就回东莞市桥头镇,然后把“二姐”骗来的现金三万零九百八十元左右平均分配,还有一些金银首饰就由朱润兴保管了。在实施诈骗中,朱润兴分得5000元人民币。公安机关在朱润兴租住的地方扣押项链六串(银色外观金属项链2串,金色外观金属项链4串),耳环七个(银色外观金属挂有白色珠子2个,金色外观金属耳环5个)、白色外观珠子一个、手链五串(银色外观金属手链1串,金色外观金属手链4串)、银色外观金属耳钉3个,戒指10个(金色外观金属戒指8个,银色外观金属戒指2个),金色外观金属手镯5个,玉佩一个(翠绿色外观,金色边框,玉佩上有佛像)。经辨认混杂相片,被告人朱润兴指认谢逍、丘小龙、罗美琼、何秋梅就是和他一起参与实施诈骗的人。(4)被告人罗美琼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有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伙同的人有:“啊萧”,“九哥”,“十二哥”和“阿梅”。一共实施诈骗了两次。其共获利四千一百元人民币,一个银镯子,还有剩下的金银手镯在“啊萧”,“九哥”,“十二哥”那里。某日上午8时多(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九哥”驾驶一部黑色小车载着其与“阿梅”,“阿萧”驾驶一部白色小车载着“十二哥”从东莞出发到惠州。大约到了10时多,他们在惠州路边四处寻找作案目标,在路边发现一名大约40多岁的女子,这名女子开一辆电动车停在路边。“阿梅”就下车走过去向那名女子问路(是问“康复门诊”,要去找黄某的爷爷看病),接着罗美琼也走过去对“阿梅”说:“那个康复门诊是王某开的,要到王某的家里才找到他的爷爷,他的家前面转个弯就是了”。“阿梅”就要求罗美琼和女子带她去找。接着“阿梅”就上了“阿萧”的车,罗美琼就坐上女子的车一起去找王某。在等王某的时候,罗美琼问女子的姓名和家庭情况,女子也都告诉其,“阿萧”再把该女子的情况以短信方式告诉“十二哥”。接着“十二哥”扮演的“王某”过来了,罗美琼就指着“十二哥”对“阿梅”说:“他就是王德财的孙子”。“十二哥”把“阿萧”告诉他的女子情况对女子说,让女子以为其懂得“算命”,并说她的儿子有血光之灾,未来三天她家里会出大事情。女子听到后很怕就求“十二哥”让他爷爷帮忙,“十二哥”就说回去求他爷爷。后“十二哥”让女子要拿铜钱和银宝过来,没有铜钱和银宝可以拿人民币和金银首饰来代替,办完法事这些人民币和金银首饰会给回她。女子同意并说家里有现金三千元人民币,银行卡里两万元人民币,接着女子就驾驶她的电动车口家取钱,“阿萧”载着罗美琼和“阿梅”,“九哥”载着“十二哥”跟着女子回家拿了钱和存折、一个银镯子。接着女子上了“阿萧”的车,由女子带路(大约走了二十分钟),到了一间农商银行,女子就下车去银行取钱。另外五人在银行外等,女子取完钱后出来上了“啊萧”的车。“十二哥”打电话给女子,让女子把钱和首饰交给罗美琼,并叫女子到市场买苹果、粉丝、针线等物品。女子把钱和银镯子自愿留在车上便下车去买东西。后五人就开车走了,他们回到东莞后算了下,女子留下的钱有两万三千元人民币,还有一个银镯子,平均每人分得四千一百元人民币,那个银镯子由罗美琼保管着。还有一次,他们用同样的作案手法,骗得一名年约40岁的女子三千元人民币现金和一些金银首饰,这三千元人民币中罗美琼分得三百多元。经辨认混杂相片,被告人罗美琼指认谢逍、朱润兴、丘小龙、何秋梅就是和他一起参与实施诈骗的人。(5)被告人何秋梅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有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伙同谢逍、“二姐”、“十二”、“阿九”一同实施诈骗,其分得12000元人民币。第一次是2016年12月8日早上,谢逍开黑色的丰田车载着何秋梅走低速到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具体什么地方其不清楚)与“阿九”、“王某”、“二姐”汇合。后五人来到河南岸一小区附近(具体什么小区不记得了),谢逍看到一名中年妇女骑着摩托车从他们旁边经过,就叫何秋梅去搭讪她,何秋梅就问她“阿姨,你知道XX地产公司在哪里吗?我们要他们老总王某的爷爷帮我女儿看病”,那个妇女说不知道,这时“二姐”就从旁边走出来,说她认识,并要求那个妇女用摩托车载她一起带她们去找王某,妇女听说后就同意了,载着“二姐”带她们一起来到一个小区门前(大约行走了10分钟),这时“王某”就从小区里走出来,“二姐”就说那就是“王某”,并过去跟“王某”说带了两个亲戚过来找他爷爷求个平安,开个药方。这时“王某”说出了妇女家里的情况使妇女相信“王某”,并以妇女的儿子即将有灾难为由恐吓妇女,妇女信以为真,就让“王某”去求他爷爷帮忙消灾。“王某”就说要带金元宝及铜钱过来,若没有可以用自己有的钱和金银首饰代替,要诚心诚意来办,家里人知道就不灵了。后妇女说要回惠东梁化家里拿钱和金银首饰,何秋梅就以回家拿东西来办为由下车离开了,谢逍就和“二姐”载妇女去拿钱和金银首饰,后何秋梅和“王某”上了“阿九”的车来到惠东梁化镇一偏僻的地方等他们。等了约半个小时,谢逍他们就打电话给“王某”说钱到手了。五人汇合后就一起回东莞了,回到东莞桥头镇后他们就开始分赃,除去开支后,何秋梅分得七千多元人民币。最后一次诈骗大约是在2016年12月12日,他们在惠东县城附近(具体什么地方不清楚)以同样的手法诈骗了一名四十多岁的女子,骗得现金约两万三千元及一条金手链、一枚金戒指。除去开支后,何秋梅分得四千多元人民币(具体多少记不清了),首饰就由“王某”拿去了,说换到钱再分。他们实施诈骗的组织者和策划者是“王某”,何秋梅和“二姐”分别负责搭讪和带路,“王某”负责利用迷信等博取事主信任并诱使事主使用钱及金银首饰消灾,谢逍、“九哥”负责开车。经辨认混杂相片,被告人何秋梅指认谢逍、朱润兴、罗美琼、丘小龙就是和她一起参与实施诈骗的人。13、证人证言(1)证人余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经营着广西陆川县顺达租赁汽车有限公司。2016年12月5日20时53分,被告人丘小龙向其公司租借了一辆型号为丰田牌卡罗拉的小型轿车,车身颜色为:黑色,悬挂手牌为:桂K×××××,车架识别号为:LFNAPE2C280357622,发动机号为:E962847,押金为人民币1000元于每日人民币250价格租用押。2016年12月5日17时30分被告人谢逍向其公司租借了一辆型号为别克牌凯越小型轿车,车身颜色为:灰色、悬挂车牌为桂:KHA5**、车架识别号为:LSGJA52H7DS106266、发动机号为:131673435,押金为人民币500元每日人民币250价格租用。经辨认混杂相片,余某1指认丘小龙、谢逍就是向其公司租车的人。(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的一辆型号为别克牌凯越小型轿车,车身颜色为:灰色、悬挂车牌为桂:KHA5**、车架识别号为:LSGJA52H7DS106266、发动机号为:131673435,于2016年11月28日委托广西陆川县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托付租赁。后该车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扣押,其并不清楚该车租借给了谁,也不清楚租车的人租该车有何用途。(3)证人余某2的证言,证实其的一辆型号为丰田牌卡罗拉的小型轿车,车身颜色为:黑色,悬挂手牌为:桂K×××××,车架识别号为:LFNAPE2C280357622,发动机号为:E962847,于2016年9月24日委托广西陆川县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托付租赁。后该车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扣押,其并不清楚该车租借给了谁,也不清楚租车的人租该车有何用途。原判认为,被告人丘小龙、谢逍、朱润兴、罗美琼、何秋梅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超过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美琼、丘小龙、朱润兴、谢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逍、朱润兴、罗美琼、何秋梅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赖某1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赖某1对被告人谢逍、朱润兴、罗美琼、何秋梅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对上述四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丘小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罗美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被告人朱润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四、被告人谢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五、被告人何秋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六、被告人丘小龙赔偿被害人赖某1经济损失5700元;被告人谢逍、何秋梅、朱润兴、罗美琼、丘小龙赔偿被害人刘某1经济损失30000元。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五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物品退回给惠东县公安局处理(扣押的财物均惠东县公安局保管)。上诉人朱润兴、罗美琼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提出:一审量刑过重,二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家属在一审时积极退赔其中一名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二审期间正积极筹款退赔其他被害人,请求二审从轻或减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润兴、罗美琼、原审被告人丘小龙、谢逍、何秋梅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朱润兴、罗美琼、原审被告人丘小龙、谢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朱润兴、罗美琼、原审被告人谢逍、何秋梅的家属一审期间赔偿了被害人赖某1的经济损失获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朱润兴、罗美琼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朱润兴、罗美琼的家属一审期间赔偿被害人赖某1的损失获得谅解、认罪态度好,原判已作认定并从轻处罚,量刑符合法定幅度;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二审筹款赔偿其他被害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请求再予从轻处罚,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丽芳审判员  罗书勇审判员  邱玉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文涛钟鸣(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