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詹惠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惠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60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惠杰,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惠杰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惠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8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詹惠杰酒后驾驶一辆黑色豫A×××××号福克斯小型轿车沿新密市矿区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垃圾中转站附近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遂将詹惠杰带到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并封装送检。经检验鉴定,詹惠杰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78.36mg/100ml。被告人詹惠杰于2016年8月8日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惠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血醇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惠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詹惠杰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詹惠杰所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詹惠杰酒后驾驶机动车,血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詹惠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惠杰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惠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