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1、李某2管辖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521号原告:陈某,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雨,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永生,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1,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李某2,女,196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1、李某2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二被告户籍地虽然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459号2幢308户,但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金牛小区12号楼306室。且从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中也可以看出,原告给付彩礼的地点也是在颍州区金牛小区12号楼306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二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阜阳市颍东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该案移送阜阳市颍州区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被告提供了颍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双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李某2自2015年12月26日已迁至颍州区××楼××室居住,且又提供了所有权人是李某2的房地权证,而该房屋坐落于颍州区清河西路××楼××室。因此,本案应由二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颍州区法院管辖权。二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1、李某2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春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翠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