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迪亿照明有限公司与宁波海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迪亿照明有限公司,宁波海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008号原告:宁波迪亿照明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920764-4)。住所地:宁波市奉化经济开发区汇茂路**号。法定代表人:沈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勇,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海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67041225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号***幢7-29-4.法定代表人:王海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彤,浙江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葵,浙江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波迪亿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海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4日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因被告宁波海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琴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迪亿照明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迪亿照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迪亿照明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宁波迪亿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琴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