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孔某某诉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孔某某,女,1938年12月6日生,彝族,云南省砚山县人,文盲,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7年12月5日生,彝族,云南省砚山县人,文盲,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0年12月30日生,彝族,云南省砚山县人,文盲,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孔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孔某某与2017年7月19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砚农仲案(2017)第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宜郿审判员 李国继审判员 杨玉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繁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