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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周少伟与陈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少伟,陈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2民初1840号原告周少伟,男,汉族,1966年7月11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告陈文龙,男,汉族,1985年7月6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原告周少伟与被告陈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少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龙经本院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少伟诉称,被告陈文龙于2013年9月8日向原告周少伟借款20万元,同时立下借款合同。后被告陈文龙仅还款10万元,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陈文龙偿还剩余借款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文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载明有:因急需资金周转,陈文龙向周少伟借款20万元整,期限为2013年9月8日起至2013年11月7日止等内容。同日陈文龙向周少伟出具借条一份,上书:“今借周少伟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责任担保人陈建军益亚军借款人陈文龙2013年9月8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陈文龙偿还10万元借款,剩余10万元借款未偿还。另查明,庭审结束后原告周少伟撤回对被告陈建军、被告益亚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有借款合同,被告陈文龙并出具了借条,故原告周少伟与被告陈文龙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但被告陈文龙仅偿还10万元借款,还有10万元逾期未偿还,应承担酿成本纠纷的全部责任,对原告周少伟要求被告陈文龙偿还本金1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少伟借款本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文龙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明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明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