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0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0808杨鸣岳与陈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鸣岳,陈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0808号原告:杨鸣岳,男,汉族,1978年1月3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陈彬,男,汉族,1985年8月10日生,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鸣岳与被告陈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鸣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鸣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方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