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启鹏与被执行人米银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鹏,米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821号申请执行人王启鹏,男,2005年05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米银辉,男,1987年12月05日出生。王启鹏与米银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727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6月09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7月05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米银辉及其共有存款(收入)41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