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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国玉与刘圣海、郭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玉,刘圣海,郭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玉,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员工,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圣海,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户籍地庄河市。被执行人:郭美华,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户籍地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玉与被执行人刘圣海、郭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7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刘圣海在庄河市鞍子山乡温楼村有大棚14个及看护房一栋,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将上述财产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刘圣海有迈腾牌小型汽车一辆,有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9日、2017年3月13日将上述车辆车籍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上述财产暂不宜处理。另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都本利审判员  闫长喜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祖春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