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执1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绵阳市开元建设有限公司与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开元建设有限公司,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1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开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汪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迅,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绵阳市开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建设公司)与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建设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绵仲裁字第0442号裁决,受理开元建设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路桥建设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现被执行人路桥建设公司履行了支付义务,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蒙柳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