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纪宝越与大连峰景美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宝越,大连峰景美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387号原告:纪宝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信,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峰景美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启新街38号1-2层。法定代表人:李晓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纪宝越与被告大连峰景美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宝越撤诉。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后为5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蕾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