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乾盛誉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丁源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乾盛誉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丁源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乾盛誉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33号19楼A2单元。法定代表人:方坚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源伦,男,194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上诉人上海乾盛誉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90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乾盛誉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共同签订了《入伙协议书》,该协议系份额转让协议的主合同,本案应提交上海仲裁委通过仲裁方式审理。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驳回丁源伦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上诉人履行《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并承担违约金,该协议中约定“凡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本案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明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应属有效,该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纠纷非因履行《入伙协议书》产生的争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