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9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礼晶与舒培勇、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礼晶,舒培勇,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安演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9民初283号原告:杨礼晶,男,1969年2月6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天柱县村民,住该村。被告:舒培勇,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被告: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茶壶楼**楼*号。法定代表人:杨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培勇,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第三人:吴安演,男,1962年5月3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天柱县村民,住该村。原告杨礼晶与被告舒培勇、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吴安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礼晶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礼晶撤诉。案件受理费13374元,减半收取6687元,由杨礼晶负担。审判员 李荣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