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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与胡灿、高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胡灿,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3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负责人张智,行长。被执行人胡灿。被执行人高超。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3月30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易 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