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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5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成森与常博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森,常博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5010号原告:陈成森,男,汉族,1962年1月26生,住洛阳市伊川县。被告:常博嘉,男,汉族,1988年9月5日生,住洛阳市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森诉被告常博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成森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成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成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陈成森负担。审 判 长  李香玲审 判 员  李金双代理审判员  李伟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晓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