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梽鑫申请执行密山市盛泰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梽鑫,密山市盛泰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高梽鑫,男,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密山市盛泰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811161-6,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表人:王玉尧,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梽鑫与被执行人密山市盛泰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密山市盛泰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应向高梽鑫给付欠款5618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6元,申请执行费7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密山市盛泰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密山市盛泰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密山市盛泰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密山市盛泰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梽鑫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默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