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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财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徐某、商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商某,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120号申请人徐某,男,汉族,1950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李园,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商某,男,汉族,1982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焦某,女,汉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申请人徐某需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焦某驾驶的商某所有的肇事车辆豫N-×××××号丰田牌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无法达成调解一致意见,为了案件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焦某驾驶的商某所有的肇事车辆豫N-×××××号丰田牌轿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豫N×××××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件受理费320元,由申请人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