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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9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廷茂与潘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廷茂,潘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9686号原告刘廷茂,男,汉族,1980年7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黑龙江省林口县,委托代理人张良斌,广东盈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宗杰,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刘廷茂诉被告潘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刘廷茂未在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