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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海伦、潘晓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伦,潘晓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401号申请人李海伦,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被执行人潘晓阳,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22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缴纳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422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王凤章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荣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