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悦洁蒙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福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悦洁蒙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福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839号原告:呼和浩特市悦洁蒙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吉雅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志,呼和浩特市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福成,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悦洁蒙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福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悦洁蒙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呼和浩特市悦洁蒙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悦洁蒙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和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