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行申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代连全诉农安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代连全,农安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3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代连全。委托代理人刘扬威,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农安县公安局,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北环路。法定代表人李兴涛,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代连全因诉被申请人农安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行赔终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代连全申请再审称,两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出警民警采取救助措施确有不当,存在明显过错。证人证言、医院诊断等可判断王德才伤势较轻,应优先救助伤势较重的代洪超。出警民警可以将代洪超抬至车辆副驾驶座位,但没有尝试,导致代洪超没能得到及时抢救死亡。两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代连全要求农安县公安局承担的是由于救助不当的原因延误最佳救助时机致使代洪超死亡的责任,已经不需举证,若农安县公安局主张死亡结果与救助行为无关,应由其提供相应证据。请法院依法再审,撤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改判被申请人支付赔��金837919.60元。本院认为,(一)本案中,农安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已经履行了救助的职责。代洪超伤情较重,救助不当可能会造成二次损伤,故民警的救助行为并无不当。(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代连全主张农安县公安局未及时将代洪超送到医院抢救导致代洪超死亡,应对代洪超的死亡与民警处置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代洪超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二审法院对代连全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代连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代连全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郭 岩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代理审判员 孙慧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