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5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夏友良与夏良福江义芬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友良,江义芬,夏良红,夏良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797号原告:夏友良,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智奎,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义芬,女,194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夏良红,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夏良福,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友良与被告江义芬、夏良红、夏良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友良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友良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友良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夏友良负担。审判员 李祥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