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9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麟游县某某修理厂与吕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麟游县某某修理厂,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9执45号申请执行人麟游县某某修理厂。经营者:赵某某,男,汉族,个体业主,现住修理厂内。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汽车驾驶员,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麟游县某某修理厂与吕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详细查询被执行人吕某某,其下落不明,后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及银行存款均无果,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吕某某暂时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及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329执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