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仙桃市诚信润滑油总汇与仙桃市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桃市诚信润滑油总汇,仙桃市丰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032号原告:仙桃市诚信润滑油总汇,住所地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仙源大道。经营者:夏培芝,女,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少辉,男,仙桃市诚信润滑油总汇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仙桃市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纺织工业园区。原告仙桃市诚信润滑油总汇与被告仙桃市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立案,原告仙桃市诚信润滑油总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诚信润滑油总汇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仙桃市丰源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诚信润滑油总汇撤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原告仙桃市诚信润滑油总汇负担。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