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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6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与胡一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胡一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805号原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82号(平街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3238385。法定代表人:戴勇,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浪(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胡一美。第三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6582474L。负责人:李玲。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一美、第三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