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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保健饮料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保健饮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49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市保健饮料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保健饮料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判长  姚文波审判员  洪 昊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伊西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