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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仁进与时德军、时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仁进,时德军,时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朱仁进,男,1974年1月4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时德军,男,1970年1月27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时爱军,男,1982年1月21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朱仁进与被执行人时德军、时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0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时德军应归还朱仁进借款100000元、利息1000元,时爱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德军、时爱军负担诉讼费23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仁进与被执行人时德军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时德军合计给付申请执行人130000元,于2017年8月25日前给付朱仁进30000元,余款及利息73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恢10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勇审判员 王益华审判员 巴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