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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0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饶平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饶平辉,胡春来,万玉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012-1号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9651215-3,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258号。负责人:徐小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饶平辉,男,汉族,1964年9月21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胡春来,男,汉族,1967年7月28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万玉菊,女,汉族,1965年9月27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桃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饶平辉名下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上坊路99号书香雅苑4号楼一单元1104室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饶平辉名下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上坊路99号书香雅苑4号楼一单元1104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吴胜辉审判员  邓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