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孟晓军与张海成、冯爱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晓军,张海成,冯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孟晓军,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中心街冯胡同。身份证号:410728198101210013被执行人张海成,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武邱乡纸房村。身份证号:410728198002054019被执行人冯爱辉,女,1979年7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7907104047本院在执行孟晓军申请张海成、冯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张进荣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豫07**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连书胜陪审员 蔡富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