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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梦瑶与徐瑾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梦瑶,徐瑾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208号原告:唐梦瑶,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林敏,湖州市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施旭栋,湖州市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瑾彦,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徐学民,浙江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梦瑶与被告徐瑾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梦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梦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8元,减半收取2954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974元,由原告唐梦瑶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