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梦瑶与徐瑾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梦瑶,徐瑾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208号原告:唐梦瑶,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林敏,湖州市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施旭栋,湖州市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瑾彦,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徐学民,浙江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梦瑶与被告徐瑾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梦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梦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8元,减半收取2954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974元,由原告唐梦瑶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