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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与汪荣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汪荣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4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法定代表人:黄星平,系银行行长。被执行人:汪荣兵,男,生于1989年1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4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申请执行汪荣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金融借款本金6825.77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财产申报令以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今下落不明。并询问了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程序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相立凯审判员  熊昌学审判员  李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