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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海荣与张玉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荣,张五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荣,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五成,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5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五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海荣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五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荣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53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王海荣发现被执行人张五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