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海荣与张玉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荣,张五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荣,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五成,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5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五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海荣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五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荣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53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王海荣发现被执行人张五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