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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4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4548刘明与无锡锡顺工量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无锡锡顺工量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4548号原告:刘明,男,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无锡锡顺工量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南泉镇裕村。法定代表人:杭磊。原告刘明诉被告无锡锡顺工量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刘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刘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正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翎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