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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催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海曙明路塑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海曙明路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催70号申请人:宁波市海曙明路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黄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73659777F。法定代表人:张斌荣,执行董事。申请人宁波市海曙明路塑胶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为31300051/42935620、票面金额3万元、出票日期2017年1月18日、到期日期2017年7月18日、出票人温岭市达峰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福州万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付款行台州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宁波市海曙明路塑胶有限公司因找到该汇票,申请撤回公示催告。据此,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宁波市海曙明路塑胶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谭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安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