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丹江口市天茂酒店有限公司与李文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江口市天茂酒店有限公司,李文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天茂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宴宾商住楼。法定代表人:邹玮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文启(曾用名李文啟),男,生于1949年10月11日,汉族,个体建筑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天茂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启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李文启与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天茂酒店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肖道平、湖北蒲公英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湖北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付本案标的款2万元、执行费200元共计20200元,由支付15200元,申请人丹江口市天茂酒店有限公司放弃标的5000元。上述协议当事人已经分别履行,并将标的款交付申请人,此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209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建林审 判 员 郭冬梅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